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原 告 曾甘妹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曾日新
曾雅柔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被 告 曾粉妹
吳程雨
曾沛婕
曾花妹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零八元,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下同 )1,000元裁判費,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5萬4,712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2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