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97號
TYDV,107,重訴,397,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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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原   告 袁家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幼麵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趙幼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7 萬6,3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192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 萬0,6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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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