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53號
TYDV,107,重訴,353,2018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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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原   告 官有文
      宋幔林
被   告 均維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建發
被   告 莊清標
      陳玉桃
      莊清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 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裁定命其等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 年7 月31日 對原告之共同送達代收人為寄存送達(於107 年8 月10日發 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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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維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