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7年度,33號
TYDV,107,訴聲,33,20180817,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輝
相 對 人 呂貞儀
      呂學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土地面積欄關於「5092」之記載,應更正為「5092.2」;附表建物建號欄關於「12」之記載,應更正為「4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1/1頁


參考資料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