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溫朝光
被 告 林秉璋
邱雅文
廖偉先
楊捷順
劉智捷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5 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5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70,000 元,應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