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077號
TYDV,107,訴,2077,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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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溫朝光
被   告 林秉璋
      邱雅文
      廖偉先
      楊捷順
      劉智捷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5 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5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70,000 元,應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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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