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17號
TYDV,107,訴,1917,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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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7號
原   告 邱顯清
被   告 境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所在地為「臺北 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2 樓之34」,有被告公司登 記資料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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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境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