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189號
TPDV,89,訴,3189,200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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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八九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路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逾期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雖記載法定代理人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管小組召 集人潘隆政」,惟此非公司法規定之原告負責人,自未具有法定代理權。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B書記官 呂炯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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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