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41號
TYDV,107,補,741,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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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臺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被   告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被   告 陳羽晴
被   告 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7 萬4,2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5,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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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