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臺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被 告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被 告 陳羽晴
被 告 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7 萬4,2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5,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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