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公號沈阿華
法定代理人 沈芳枝
沈勝本
被 告 沈竣池
沈竣益
沈蔡合
沈妙芬
沈妙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7,61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 萬5,7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