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03號
TYDV,107,補,703,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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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50 萬8,9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08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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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