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35號
TYDV,107,補,635,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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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耀宗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4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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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