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31號
TYDV,107,補,631,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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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吳惠雅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9 萬8,1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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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