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07年度,7號
TYDV,107,簡抗,7,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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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李衍科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古今波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7 月5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7 年度桃簡字第891 號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於起訴時 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又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 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 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 人承受訴訟之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 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 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 題。
二、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 之訴,有原審收狀戳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 頁),而查相 對人古今波業於101 年2 月6 日死亡(見個資卷第1 頁), 可知相對人古今波於起訴前即已死亡,揆諸首開規定、判決 意旨及說明,原法院本毋庸命抗告人補正,亦無聲明承受訴 訟問題,即得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是以原法院以抗告人 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起訴,自無違誤。抗告人抗告 意旨略以:因不諳法律訴狀書寫,古今波於101 年死亡,在 分配表異議狀紙書寫,未列出古今波之所有繼承人云云,然 觀諸抗告人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古今波,亦未載明古今 波已於101 年間死亡而以其繼承人為被告之意旨,顯見抗告 人係以古今波為被告,抗告人前揭主張,自無可取,故抗告 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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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