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165號
TYDV,107,監宣,165,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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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徐沁  
相 對 人 林徐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依附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徐寶蓮(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次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 1101條第1 項及同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前揭規定 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沁為相對人林徐寶蓮(女,民國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次女, 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6 年10月31日以106 年度監宣字第505 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茲因相 對人之母徐盧茶妹於106 年6 月8 日死亡,遺有附表所示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應由相對人及其手足即訴外人徐 振威、徐煥昌徐玉蓮徐玉娥等5 人共同繼承。惟相對人 前因經濟困頓,陸續向娘家及胞弟徐煥昌借款金額累計達新 臺幣(下同)480 萬元,且其母親罹病多年,相對人因失智 而未能出錢、出力參與照顧母親及分攤喪葬費用,皆由相對 人弟妹共同支出。而系爭不動產依實價登錄其價值約為748 萬8,000 元,相對人應繼分為5 分之1 ,繼承財產之價值約 為149 萬7,600 元,經與其餘繼承人協商後,同意相對人以 其得繼承系爭不動產價值抵償積欠徐煥昌之借款債務,剩餘 債務徐煥昌亦不再追究。茲因為辦理徐盧茶妹遺產之分割, 今全體繼承人已達成協議並欲依該協議請求分割上開不動產 ,為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 2 項第1 款規定聲請許可對相對人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辦理協議分割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6 年度監宣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證明 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 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監宣字第505 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目前完全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能力。



相對人雖繼承自其母親徐盧茶妹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繼 分5 分之1 ),然因相對人前積欠徐煥昌借款債務480 萬元 ,有證人徐煥昌到庭證稱:相對人20幾歲時結婚,每月借款 約1 至2 次,開始是幾千元借,借到有2 、3 萬元或甚至5 萬元,累計至少超過200 萬元等語;另證人即相對人長女林 靜宜、三女林怜君均到庭證稱相對人確實從渠等國小開始向 娘家人借錢,因父親為臨時工,工作不穩定拿不出錢來,故 相對人經常向娘家人拿生活費支應,直到渠等成年等語,堪 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 議書內容,係以相對人得繼承之不動產價值抵償其積欠徐煥 昌之借款債務,並免除其餘債務,且相對人其餘子女林靜宜林伶君均到庭表示同意依附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分割,倘 繼承遺產相對人將喪失中低收入老人補助款、免費居家服務 及復康巴士等語,堪認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協議分割 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 第2 項第1 款規定,聲請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協 議分割,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特提供聲請人作參考 ,併予敘明。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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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標的 │ 坐落地號/ 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分割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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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 │桃園市○○區○路段0000地號 │17平方公尺│公同共有│徐玉蓮、徐振│
│ │ │ │ │1/1 │威、徐玉娥、│
├──┼───┼────────────────┼─────┼────┤徐煥昌各取得│
│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小段 │42平方公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1/4 │




│ │ │121 -3地號 │ │1/1 │ │
├──┼───┼────────────────┼─────┼────┤ │
│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小段 │4 平方公尺│公同共有│ │
│ │ │121 -6地號 │ │1/1 │ │
├──┼───┼────────────────┼─────┼────┤ │
│ 4 │土地 │桃園市○○區○○段○○○○小段 │7 平方公尺│公同共有│ │
│ │ │121 -7地號 │ │1/1 │ │
├──┼───┼────────────────┼─────┼────┤ │
│ 5 │建物 │桃園市○○區○○路000 號 │ │全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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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