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7年度,224號
TYDV,107,家聲,224,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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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莊木華 
相 對 人 丙○○ 
      甲○○ 
關 係 人 李睿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莊雅媚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項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莊雅媚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項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等之外祖父,因相對人 之母即被繼承人莊雅媚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死亡,其遺產 需辦理繼承及分割事項,若由其父親即關係人李睿綸代理相 對人等為此遺產繼承及分割行為或有利益衝突,依法不得代 理,為此聲請由聲請人為相對人丙○○甲○○擔任 特別代理人,以利代為處理上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 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含非現住人口)、繼承系統表、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在卷可稽。按聲請人既係 相對人等之外祖父,衡情應會盡力維護未成年人即相對人等 之權利,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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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