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89號
TYDV,107,司聲,89,2018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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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相 對 人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丁嘉銘
相 對 人 丁文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建府建設公債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存之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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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