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89號
TYDV,107,司聲,89,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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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相 對 人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丁嘉銘
相 對 人 丁文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一六七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建府建設公債債券新臺幣玖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949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存新臺幣9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並以本院10 6 年度存字第167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 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與聲請 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 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679號卷宗,經核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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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