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669號
TYDV,107,司票,7669,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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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669號
聲 請 人 名格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騰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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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騰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格捲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