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601號
TYDV,107,司票,7601,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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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601號
聲 請 人 潘貞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宏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票面金額欄位所載之附表( 目前所附附
  表填寫之票面金額是玖佰玖拾玖萬元,與本票影本所顯示的
  票面金額為壹千萬元不符)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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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