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601號聲 請 人 潘貞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宏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票面金額欄位所載之附表( 目前所附附 表填寫之票面金額是玖佰玖拾玖萬元,與本票影本所顯示的 票面金額為壹千萬元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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