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222號
TYDV,107,司票,7222,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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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222號
聲 請 人 呂麗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國書王郁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
    利息。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票號TH584381號本票之利息
    起算日有誤,請具狀《分別》表明《各本票》台端欲請
    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
    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
    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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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