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222號
聲 請 人 呂麗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國書、王郁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
利息。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票號TH584381號本票之利息
起算日有誤,請具狀《分別》表明《各本票》台端欲請
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
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
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