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799號
聲 請 人 喜上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詹錢安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10,000元,到期日民國107 年1 月1 日,經提示不 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 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 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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