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798號
TYDV,107,司票,6798,2018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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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798號
聲 請 人 簡欣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力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相對人(是否對公司連同其法定代
  理人一併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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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