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聲字,107年度,1號
TYDV,107,司執消債聲,1,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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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塗金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王清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江宏平
      蔡政宏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 理 人 林進軍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映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 年 度消債清字第4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該清算程序業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 號裁 定終結清算程序在案。嗣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函知本院尚有退回款項新台幣(下同)223,251 元可供 重新分配,聲請本院依法裁定相關後續程序,經本院107 年 3 月9 日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4 號裁定就該款項許可 追加分配,此有前開裁定附卷可憑。
三、又本件追加分配之財產共計223,251 元,本院認本件無選任 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經



公告並分配完結在案,有分配表及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 追加分配程序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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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