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040號
TYDV,107,司促,18040,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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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肆佰捌拾柒
  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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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