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694號
TYDV,107,司促,17694,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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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9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葉子寬
債 務 人 楊淳富  桃園市○○區○○○街0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伍仟零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柒仟捌
  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捌佰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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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