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9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葉子寬
債 務 人 楊淳富 桃園市○○區○○○街0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伍仟零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柒仟捌
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捌佰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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