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657號
TYDV,107,司促,17657,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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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57號
債 權 人 林煥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真愛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真愛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提出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請求對象為公司亦或法定代理人。
四、陳報車輛車號及與第三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買賣之相關資
  料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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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