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431號
TYDV,107,司促,17431,2018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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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31號
債 權 人 呂秋 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寬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呂秋 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為
  合夥或獨資經營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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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