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056號
TYDV,107,司促,17056,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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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56號
債 權 人 陳威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醫藥妝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協議書內容計算利息)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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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醫藥妝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