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45號債 權 人 桃園市桃迦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順正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怡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桃園市桃迦儲蓄互助社設立登記 資料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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