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9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王柏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