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530號
TYDV,107,司促,16530,2018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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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債 權 人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首富社區管理委員會周麗琍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
  報備之相關資料及現任主任委員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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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