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債 權 人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首富社區管理委員會、周麗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 報備之相關資料及現任主任委員為何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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