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526號
TYDV,107,司促,16526,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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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2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林沛妤(即林成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思妤(即林成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思吟(即林成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怡君(即林成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成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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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