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07號債 權 人 育才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馥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請求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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