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329號
TYDV,107,司促,16329,2018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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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29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素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楊素華蘆竹區水尾段00000-000 建號之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楊素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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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