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29號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素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楊素華蘆竹區水尾段00000-000 建號之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楊素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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