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329號
TYDV,107,司促,16329,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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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29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紫柔陳鳳微楊素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
    。
  二、提出蔡紫柔陳鳳微楊素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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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