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28號
債 權 人 呂淑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雅惠、許茹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林雅惠、許茹婷請求返還借款之釋
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二、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
告返還。
三、提出林雅惠、許茹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