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282號
TYDV,107,司促,16282,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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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8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楊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參仟零柒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九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貳仟捌佰玖
  拾壹元,及其中貳拾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參仟零玖拾
  陸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
  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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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