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80號
債 權 人 樂天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永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圓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圓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趙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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