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
債 權 人 鎂華應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利息計算方式(請表明欲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利
息起算日、利率)。
二、提出債務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簡唯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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