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898號
TYDV,107,司促,15898,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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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98號
債 權 人 東宜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未約定者
    ,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二、提出宇智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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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宜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