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220號
TYDV,107,司促,15220,2018080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20號
債 權 人 周國庠
債 權 人 周羅雪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政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向家事法庭查詢周正發有無法院辦理拋
  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
  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