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20號債 權 人 周國庠債 權 人 周羅雪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政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向家事法庭查詢周正發有無法院辦理拋 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 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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