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389號
TYDV,107,司促,14389,2018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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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8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呂世宏即誠鑫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請 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經本院民國107 年7 月24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7 月27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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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