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22號
債 權 人 黃春榮
非訟代理人 黃耀輝
債 權 人 黃賴秋香
兼非訟代理 黃耀輝
○ 號4樓
債 權 人 黃耀輝
債 權 人 黃耀弘
非訟代理人 黃耀輝
債 權 人 黃耀德
非訟代理人 黃耀輝
債 權 人 賴如文
非訟代理人 黃耀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育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足 額之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3000元),經本院民 國107 年6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納 聲請費新台幣2500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7 月31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