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0號
TYDV,107,勞訴,20,20180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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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陳金輝
被上訴人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1,15
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8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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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