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再微字,107年度,1號
TYDV,107,勞再微,1,2018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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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微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宣德
再審被告  任景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溢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 年度勞小上字第4 號小額 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7第1 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 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惟再審原告於民國 107 年6 月28日及同年7 月20日各繳納1,000 元,堪認再審 原告有溢繳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1,000 元- 1,500 元=500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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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