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32號
TYDV,106,訴,232,2018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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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號
原   告 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景文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管乃茹律師
被   告 元達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滄龍
訴訟代理人 蔡裴甄
      秦申周
      謝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鄒景文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 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 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7 月2 日本 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7 年6 月21日由㴝龍得變更為鄒景文 ,斯時,原告有訴訟代理人李師榮律師管乃茹律師代理本 件訴訟,訴訟程序不因而當然停止;嗣經本院於107 年7 月 16日判決,原告於107 年8 月3 日始具狀陳明上情,且提出 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鄒景文為原告 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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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達氣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