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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56號
TYDV,106,訴,1956,20180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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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56號
上 訴 人 允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翰
訴訟代理人 江政蔚
被 上訴人 林國強即益慶五金建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6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7 年7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 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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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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