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柏棠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吳政鴻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劉威震
複代理人 張雅雯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裁定附卷足憑。而依據債務人所 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並無財產,且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是堪 認本件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 君 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