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駱采筠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藝玲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所有可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 已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發款通知等在卷可稽, 是清算程序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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