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6年度,10號
TYDV,106,保險,10,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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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保險字第10號
原   告 宏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川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參 加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浩乙
訴訟代理人 廖格蔚
      林哲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前就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下稱系爭曳引車)向被 告公司投保「車體損失保險乙式一營業用」保險契約(下稱 系爭保險契約,保單號碼159HRX001445),保險期間自民國 105 年4 月9 日12時起至106 年4 月9 日12時止,系爭保險 契約第1 條第2 款及第6 條第3 款並分別約定「被保險汽車 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一、碰撞、傾覆。二 、火災。」、「被保險汽車發生本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 ,本公司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下列範圍對被 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三、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 、裝配零件及訂購零件材料等所需之費用。」。系爭曳引車 於105 年6 月16日凌晨4 時,於國道一號南下218.5 公里處 (彰化縣埤頭鄉)發生火災事故(下稱系爭火災事故),經 彰化縣消防局判定起火處為系爭曳引車母車貨櫃副駕駛側後 (備)輪胎處,並開立火災證明,系爭曳引車之原出廠公司



即受告知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益公司)中壢服 務廠修復系爭曳引車,維修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84 萬 1,428 元(包含裕益公司帳單117 萬1,428 元及永大發汽車 車體板金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67萬元)。為此,原告爰依系 爭保險契約第1 、6 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因系爭火災事 故所受損害共184 萬1,428 元之保險金。 ㈡本件被告雖辯稱系爭火災事故屬系爭保險契約第3 條第3 款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之不保事項,然被告就此並未舉證其說,自無可採。再者 ,系爭曳引車第三軸右後輪,於系爭火災事故發生前一個月 即105 年5 月14日方更換為再製胎,然此輪軸非屬承重軸, 再製胎之安裝亦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並無安全上之疑慮, 是被告就系爭火災事故應負保險理賠之責任等語。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84 萬1,42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下稱系爭評議書), 關於「一般車輛正常行駛過程輪胎屬於滾動狀態,在遇狀況 剎車過程因剎車系統作用輪胎會鎖死停止轉動,會對胎面造 成磨損,……會造成「第二軸轉動鎖死」之原因可能為駕駛 非正常操作或機件故障所造成。」之記載,可查系爭曳引車 之火災事故,係因「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 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所致,依系爭保險契約第3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被告自無庸負保險理賠之責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參加人為輔助原告聲明參加訴訟,陳述主張並與原告之主張 同,並稱:系爭曳引車於104 年4 月8 日起至105 年5 月28 日止,平均每隔一個月即進廠維修保養,並無異常。且依消 防局鑑識系爭曳引車之結果,系爭火災事故之發生與參加人 公司車輛之品質無涉,而係因系爭曳引車右後輪爆裂所致等 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就其所有牌照號碼791-W7之營業用曳引車與被告成立「 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營業用」保險契約關係,保單號碼為15 9HRX001445號,保險期間自105 年4 月9 日中午12時起至 106 年4 月9 日中午12時止,保險金額414 萬8,000 元,自 負額2 萬元。又該保險契約保單條款第1 條「承保範圍」第 1 項第2 款規定:「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 之責:二、火災。」;第3 條「不保事項」第1 項第3 款規 定:「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 賠償之責: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 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 失。」;第5 條「自負額」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 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第一次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 擔基本自負額新台幣三千元,第二次為五千元,第三次以後 為七千元,如被保險人選擇較高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本 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分負賠償之責。被保險汽車發 生前項之毀損滅失,可完全歸責於確定之第三人者,本公司 於取得代位權後,被保險人無需負擔自負額,且該次賠款記 錄,不適用賠款加費之規定。」;第6 條「理賠範圍」第1 項第3 款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 失時,本公司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下列範 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三、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 材料、裝配零件及訂購零件等所需之費用。」,此有汽車保 險要保書、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營業用保險單 條款可證(見本院卷二第16頁背面至第17頁背面)。 ㈡原告貨運司機鄭諺鴻於105 年6 月16日上午4 時50分駕駛系 爭曳引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218.5 公里(彰化縣埤頭鄉) 處,在無外來車輛或外入介入下逕往路肩停靠,詎車輛停靠 後,系爭曳引車母車副駕駛側第二、三軸輪胎處起火燃燒, 致車身受有損害,經汽車公司估價,修繕費用共計為184 萬 1,428 元,有結帳清單、估價單、彰化縣消防局提供火災調 查資料內容可據(見本院卷一第22頁至第25頁;卷二第4 頁 )。
㈢系爭曳引車於104 年4 月8 日至105 年5 月28日止,平均間 隔一個月即進廠維修保養,有裕益公司所提出系爭曳引車保 養記錄可稽(見本院卷一第92頁至第100 頁)。五、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曳引車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火災危險 事故致毀損,保險事故業已發生,被告依系爭保險契約第6 條第3 項之約定,應理賠系爭曳引車之修復費用共184 萬1, 428 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就原告 之主張論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若一 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者 ,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反證,以盡其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 任分配之原則,更是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基於「公平原理及



誠信原則,適當分配舉證責任」而設其抽象規範之具體展現 。觀諸兩造所簽訂系爭保險契約第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條第1 項第3 款之保險約定,可查本件被告承保之範圍,應 包括所有因偶發火災事故所引起之被保險汽車損害,亦即除 系爭保險契約所列舉之不保事項外,被告對系爭曳引車因火 災事故所引起之損害皆須賠償,尋繹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 定,揭櫫「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適當分配舉證責任」之趣 旨,以及系爭保險契約係以承保所有因火災事故所引起之損 害為原則,僅在例外存在不保事項之狀況下,方得免除保險 責任等情,本院認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書所蘊含 之法意,適度降低被保險人即原告舉證責任之證明度,亦即 原告就系爭曳引車因「火災」所致損害,係因偶發事故(不 確定因素)所造成,如已提出適當證明,且依經驗法則,其 發生通常係偶然而不可預見者,即為已足,無須就造成損害 之具體確實原因為證明;被告即保險人若反對其主張,並抗 辯其為保單所列舉之不保事項者,即應提出相當之反證,以 盡其證明之責,俾符公平與誠信。查,系爭曳引車於105 年 6 月16日往國道一號南下行駛,於趨往南下218.5 公里(彰 化縣埤頭鄉)路肩停靠時,母車副駕駛側第二、三軸輪胎起 火燃燒引起火災,途中未有任何車輛或物體碰撞或其他外力 介入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系爭曳引車於保險期間內, 因偶發之火災危險事故致毀損滅失,核屬系爭保險契約第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承保範圍,被告辯稱本件火災係「輪軸轉 動鎖死」、「剎車系統故障」之非外來意外機(零)件故障 所致,而有系爭保險契約第3 條第1 項第3 款「不保事項」 之適用,揆諸前開說明,即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 ㈡原告就本件保險金理賠爭議,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 心(下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聲請評議,並由金融消費評議 中心作成不予理賠之決定(下稱系爭評議事件)。被告辯稱 系爭火災事故係因「輪軸轉動鎖死」、「剎車系統故障」所 致,無非係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下稱系爭評議書) ,以及其於系爭評議事件中委請晉揚保險公證有限公司(下 稱晉揚公司)鑑定所製作之公證報告(下稱系爭公證報告) 為據,然本院依原告聲請調閱系爭評議事件卷宗後,認系爭 評議書、系爭公證報告據以作成決定之理由,存在下列疑義 ,而無採可採,析述如下:
⒈晉揚公司就系爭火災事故之鑑定結果認「火燒車原因傾向是 剎車鎖死引起之輪胎摩擦引發高溫導致起火」,有被告於系 爭評議事件提出之公證報告為佐(見本院卷一第22頁)。晉 揚公司負責人洪熒熙在作成系爭公證報告前,固有實際勘查



系爭曳引車之狀況,然其本身並未具備大貨車駕照,從未駕 駛過曳引車,亦未具備汽修科汽車學、機器力學、汽車電子 學、汽車新式設備等專業知識,據證人洪熒熙於審理中證述 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08 頁背面、第110 頁),在證人洪熒 熙欠缺貨運曳引車駕駛執照,亦無汽車修理相關知識背景下 ,其所提出關於「剎車系統故障」之公證報告意見可否盡信 ,尚非無疑。再者,系爭公證報告主張系爭曳引車存在「剎 車系統故障」,無非係以「來令片刮痕」之特徵為其主要依 據,然證人洪熒熙於審理時證稱:我們對於來令片的磨損比 較保守,可能要跟左後輪的來令片作比較,因為來令片也有 可能是駕駛平日剎車所致,所以據來令片磨損判斷「剎車鎖 死」之決定,應趨向保守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9 頁至第10 9 頁背面),參酌證人即參加人裕益公司課長吳志強於審理 時證稱:工作內容是負責賓士車輛之售後服務、保固、理賠 還有技術支援;77年開始就在參加人公司服務,之前是在其 他服務廠從技師升遷,在97年的時候擔任技術專員,100 年 開始擔任課長職務,從技師實際維修開始,一直到現在擔任 類似顧問指導的角色;如果是剎車鎖死,碟盤不可能事後可 以轉動,但本件把輪胎鋼圈拆卸下來,碟盤是可以轉動的; 至於來令片的磨損,是屬於正常耗損,不是剎車鎖死所導致 ;剎車盤在鎖死的狀態下,會因為過熱而在剎車盤邊緣留下 燒過焦黑的痕跡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2 頁至第112 頁背面 、第113 頁背面),益徵系爭曳引車「來令片刮痕」是屬於 正常耗損,且煞車碟盤在車輛使用過程中亦可正常轉動。系 爭公證報告逕以「來令片刮痕」之情形,論斷系爭曳引車存 在「剎車系統故障」之機械故障,此鑑定結論,已顯然悖於 專業技術之推斷,而無可採。
⒉系爭曳引車雖另存在駕駛座後輪胎外皮「輪胎胎面局部嚴重 磨損」、「磨穿氣室」之特徵,系爭評議書並以此認定「審 酌輪胎之『嚴重磨損』具有『胎面局部嚴重磨損偏向車身右 側、磨穿氣室』之特徵,屬於『第二軸轉動鎖死、輪胎固定 部位接觸地面、長時間摩擦地面』所造成」云云,惟果系爭 評議書之前開推論為真,系爭曳引車由南下車道行駛至路肩 之路面,必當因「輪軸轉動鎖死」輪胎持續摩擦道路而留下 輪胎磨痕與鋼圈刮擦痕跡,然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前系爭曳引 車所行駛之路面,並無證據顯示存在輪胎磨痕與鋼圈刮擦痕 跡,有系爭評議書「據前項鑑定研判,○○○-W7號營業大 貨曳引車由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車道行駛至路肩的過程, 路面一定會留下輪胎磨痕與鋼圈刮擦痕跡,惟此項跡證在本 案理賠調查過程並未呈現」之記載可據(見本院卷一第54頁



),而證人即系爭曳引車駕駛人鄭諺鴻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 證稱:在現場停下來後,並無輪胎磨擦痕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106 頁背面),是原告主張系爭曳引車是逐漸減速往路肩 停靠,於停靠過程中並無輪胎摩擦痕跡等情,尚非不可採信 。系爭火災事故既然欠缺路面上輪胎摩擦痕之重要證據,而 裕益公司課長吳志強於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後檢查系爭曳引車 後,發現第二輪軸並無「輪軸轉動鎖死」之故障瑕疵,據證 人吳志強於審理時證稱:本件火燒車除了檢查來令片,也有 檢查輪軸,因為輪軸如果是咬死也會過熱,檢查的結果認定 輪軸沒有咬死的狀況,錄影時有轉動輪軸;因為輪軸轉動是 靠潤滑油,火燒只會導致潤滑油被燒盡而沒有辦法轉動,並 不會因為火燒車緣故致原本無法轉動的輪軸變成可以轉動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113 頁至第113 頁背面),則系爭評議書 單純依駕駛座後輪胎外皮「輪胎胎面局部嚴重磨損」、「磨 穿氣室」之特徵,即遽推論系爭曳引車存在「第二軸轉動鎖 死」之機械故障,自嫌速斷。
⒊本件被告主張系爭火災事故有系爭保險契約第3 條第1 項第 3 款之除外不保事項,係以系爭公證報告、系爭評議書為主 要論據,然系爭公證報告、系爭評議書之結論,在鑑定過程 、評議過程中均存在前開所述論理之瑕疵,本院自難僅依系 爭公證報告、系爭評議書即認定系爭火災事故,為「非因外 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之不保 事項所致。
㈢系爭曳引車駕駛鄭諺鴻係先聽聞爆裂聲響,經他人鳴按喇叭 ,方逐漸往路肩停靠,且於聽聞爆裂聲響後,仍持續行駛10 分鐘之久之事實,業據證人鄭諺鴻於審理中證述:在行駛過 程中,我有聽到「碰」一聲,但我認為不是我,但是過了一 陣子有人鳴按我喇叭,所以我就停在路肩;從聽到聲響到停 車在路肩,大約有十分鐘之久,過程中車輛並無異狀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05 頁至第105 頁背面),且衡諸常情,果車 輛在輪胎爆胎後,持續高速行駛10分鐘之久,確有可能因輪 胎皮不斷摩擦路面高溫引起火災,參以證人即負責系爭曳引 車輪胎維修之藍盟輪胎行負責人黃森輝於審理中證稱:因為 系爭曳引車有自動平衡系統,所以如果輪胎爆胎,司機也有 可能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0 頁背面),以及證人吳 志強於審理中證稱:因為系爭曳引車第二軸掛了兩個輪胎, 所以如果是其中一個輪胎破裂,車子又不是負載過重的狀況 下,確實有可能駕駛沒有明顯的感受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 3 頁),是原告主張系爭火災事故係因輪胎意外爆裂所致, 且駕駛人在車輛行進間,無從察覺輪胎破裂,尚非不可採信




㈣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之1 規定:「行 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大型車,其使用之論胎,應 依下列規定:一、遊覽車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 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二、前款 以外之大型車,其轉向軸之車輪,不得使用翻修輪胎;非轉 向軸之車輪,使用翻修輪胎者,應使用經經濟部驗證合格之 翻修輪胎。」,而系爭曳引車第二軸之4 顆輪胎於105 年5 月29日方行更換米其林公司之新輪胎,而第三軸因非屬轉向 軸,是於更換2 顆由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出廠、且經經濟 部驗證合核之再製輪胎等節,據證人即負責系爭曳引車輪胎 維修之藍盟輪胎行負責人黃森輝於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 卷一第190 頁至第192 頁),且有維修單資料(見本院卷一 第171 頁)、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見本院卷一第184 頁) 可稽,原告既已依法令規定定期更換輪胎,且於購入系爭曳 引車後每間隔1 個月許,即進廠進行維修保養,有參加人裕 益公司所提出之保養記錄可據(見本院卷一第92頁至第100 頁),就系爭曳引車之管理、維護顯已盡應有之注意義務。 原告就系爭曳引車之輪胎使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然系爭曳 引車於上開時、地,卻在無外力介入下,因副駕駛側第二、 三軸輪胎持續摩擦地面而引火燃燒,堪認原告就系爭火災損 害係因偶發事故所造成,已為適當之證明,而被告之舉證未 能使本院產生系爭曳引車係「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 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 衍生之毀損滅失。」(即系爭保險契約第3 條第1 項第3 款 之除外不保事項)所致之心證,則本件保險事故業已發生, 被上訴人應依保險契約,負理賠責任,應屬至明。被告雖主 張再送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再行鑑定系爭火災事故 之起火原因,然系爭曳引車業經修復完成,而火災事故發生 後所拆解之零件並未分類歸放,卷內之照片亦未詳述各個輪 胎在車身之所在位置,是
本件再送鑑定之資料已不完備,基此所作出之鑑定意見是否 可採,亦屬有疑,是被告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礙難准許 。
㈤按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 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 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1 分,保險法第34條定有 明文。系爭曳引車因系爭火災事故受有修繕費用共計為184 萬1,428 元之損害,為被告所不爭執,依系爭保險契約第5



條以及保單之約定,原告就本件火災事故應承擔2 萬元之自 負額,而被告於原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後,仍依106 年5 月 26日之系爭評議書意見拒絕理賠,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82 萬1,428 元【計算式:1,841,428 -20,000=1,821,428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10月6 日(見本院卷一 第37-1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為由理由,逾此部分,則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 2 萬1,428 元,及自106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 ,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 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雖請求傳喚證人即彰化縣政府消防 局科員馮要意,以證明其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內容記載「磨 擦過熱」所指為何,然本件火災事故之原因係因輪胎在車輛 行進中,持續摩擦地面導致溫度過高引起自燃,本為兩造所 不爭執,有爭議者僅在於引起輪胎「磨擦過熱」之原因,係 輪胎爆胎或「輪軸轉動鎖死」、「剎車系統故障」所致,而 此等引起摩擦過熱之原因,又非屬消防局人員之專業範疇, 是被告主張傳喚證人馮要意自無必要。既暨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 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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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揚保險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恩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